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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曰兰与李明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曰兰,李明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56号申请人:王曰兰,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明强,男,住山东省新泰市。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申请人王曰兰与被申请人李明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曰兰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明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明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在山东某银行宁津分行的存款4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