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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7日。被告莫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10日。委托代理人邹福音,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和第140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文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