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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伟诉临沂正亿石材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临沂正亿石材机械有限公司,韩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148号原告陈伟。被告临沂正亿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龙路。被告韩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临沂正亿石材机械有限公司、韩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伟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