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民提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曹杰、赵成德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杰,赵成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提字第7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杰。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成德。二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维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忠平。委托代理人:裘工宇。委托代理人:雷琪。申请再审人曹杰、赵成德为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1)甬海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杰、赵成德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3月8日、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浙民申字第5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在本院再审过程中,曹杰、赵成德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曹杰、赵成德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杰、赵成德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向阳审 判 员  王红根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韧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