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