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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