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开民初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战峰与姜彦德、刘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峰,姜彦德,刘思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539-2号原告王战峰,市民。被告姜彦德,市民。被告刘思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峰与被告姜彦德、刘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思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战峰撤回对刘思荣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峰撤回对刘思荣的起诉。审判员 朱秋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