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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开民初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战峰与姜彦德、刘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峰,姜彦德,刘思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539-2号原告王战峰,市民。被告姜彦德,市民。被告刘思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峰与被告姜彦德、刘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思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战峰撤回对刘思荣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峰撤回对刘思荣的起诉。审判员  朱秋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