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执民字第1365、1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与姜尚峰、绍兴金绿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姜尚峰,绍兴金绿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1365、1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诉讼代表人:王金春。被执行人:姜尚峰。被执行人:绍兴金绿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政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姜尚峰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玉兰花园12幢605、606室房屋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2365000元(建筑面积分别为131.19平方米、82.83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2)第15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12年5月7日,委托绍兴市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未能成交。2012年6月27日再次以1892000元为保留价进行拍卖,2012年7月28日买受人傅双利以1892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姜尚峰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玉兰花园12幢605、606室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31.19平方米、82.83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2)第15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傅双利(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傅双利起转移。二、买受人傅双利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屠李强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