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松诉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徐石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徐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松诉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641号。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由坤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徐石德,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皖宿松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向其借款5万元,于2012年3月24日到期。但因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款。为保证贷款的归还,申请人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石德的银行存款71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旺鸿审 判 员 吕 芳审 判 员 张小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