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张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25号申请人:珠海市达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申请人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号码为30500053/21592338,票面金额肆万玖仟伍佰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3月8日,出票人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市三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燕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娄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