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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张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25号申请人:珠海市达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申请人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号码为30500053/21592338,票面金额肆万玖仟伍佰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3月8日,出票人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市三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市达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燕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娄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