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春芳与被执行人范卫光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春芳,范卫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栾春芳,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居民,住烟台市开发区金城小区39号楼XXX号。身份证号码:379009197504254XXX。被执行人范卫光,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住莱州市郭家店镇郭家店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5197108185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春芳与被执行人范卫光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招执字第3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