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慕长青与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长青,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140号原告慕长青。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被告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208号。法定代表人雷光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慕长青诉被告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长青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