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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袁某,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