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袁某,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