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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俊胜与河南琳凯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胜,河南琳凯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胜被执行人河南琳凯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俊胜诉河南琳凯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