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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利,高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姚宝利,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后街村中街45号,身份证号码130221198202012332。委托代理人常春发,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马矿新区工房7楼2门102号。被告高旭,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东刘刘各庄北大街北大街五排二号,身份证号码13022119871007234X。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利与被告高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宝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宝利撤回对被告高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宝利担负。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