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利,高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姚宝利,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后街村中街45号,身份证号码130221198202012332。委托代理人常春发,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马矿新区工房7楼2门102号。被告高旭,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东刘刘各庄北大街北大街五排二号,身份证号码13022119871007234X。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利与被告高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宝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宝利撤回对被告高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宝利担负。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