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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军慧与雷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