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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廖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512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王孝奎,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上派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长  沈建平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刘自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敬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