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上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陈土方与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土方,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陈土方。委托代理人:林彦青。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正明。原告陈土方为与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煜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土方的委托代理人林彦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风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土方起诉称:2010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杭州涌金时尚服饰城(市场)营业房(摊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该服饰城1层C-1029号商铺一处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租金、合同履行保证金、综合服务费等义务,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市场消防审核未能通过,营业执照也一直未办理,原告无法正常经营。2011年9月18日被告关掉整个市场,声明解除与所有商户的租赁合同,但是相关费用却不予退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05754元、合同履行保证金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房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2、租金、合同履行保证金收据一组,拟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两年的租金,并交纳5000元合同履行保证金的事实。3、通知、通告各一份。4、承诺书二份。5、光盘一份。证据3-5,拟共同证明被告发布通知,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为原告享受的免租期。6、通告一份,拟证明被告单方于2011年9月18日违约解除合同。被告风尚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6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本院认为可以确认被告给经营户三个月免租期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4、5,因系被告给予特定承租户的免租期,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杭州涌金时尚服饰城营业房(摊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了被告将杭州涌金时尚服饰城(系被告开办的市场)1层C-1029号商铺一间出租给原告,用于营业,租赁期限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52877元,第一期租金两年一付,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履行保证金5000元。合同对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亦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两年租金105754元,合同履行保证金5000元及其他费用。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商铺,并出具了收据。另已经生效的本院(2011)杭上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0年5月5日,涉案市场开业后,经营状况较差,双方就市场的经营管理发生矛盾。2010年5月26日,被告通知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三个月为经营户免租期,在2010年5月28日至同年7月1日有过处罚的经营户享受二个月的免租期。2011年9月18日,被告在市场门口向经营户张贴了解除合同通告。次日,被告将市场关门停业。本院认为,涉案商铺的租赁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管理者,在前期的管理中的确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未违反合同根本义务。2011年9月18日,被告在市场张贴解除租赁合同通告并在次日关闭市场大门,原告看到解除通知后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效力异议之诉,可以认定租赁合同于2011年9月1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被告已收取的合同解除之后的租金、合同履行保证金,被告应予以归还,同时,被告承诺免租的三个月租金也应予以退还,故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土方租金50269元、合同履行保证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土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2807元,应收2515元减半收取1257.5元,由原告陈土方负担629.5元,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