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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安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程安亮与雷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安亮,雷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安商初字第653号原告:程安亮。委托代理人:肖新运。被告:雷亚丽。原告程安亮诉被告雷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安亮的委托代理人肖新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2012年2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在第一次借款到期后一并偿还。被告至今未给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雷亚丽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二份。以证明被告总计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2012年2月29日前偿还的事实。被告雷亚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明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月29日,被告雷亚丽向原告程安亮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2012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至此被告总计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雷亚丽向原告程安亮借款15万元之事实清楚,其中5万元借款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按期偿还;另10万元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诉至本院即可视为催讨,被告理应及时偿还。现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借款1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雷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程安亮借款15万元。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雷亚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别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