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