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