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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