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思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林丽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用于公布)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林丽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思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夫、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都,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林丽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素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慧林、人民陪审员黎建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委托代理人陈理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丽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诉称:2008年9月16日,被告林丽都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卡号为×××0423;此后,被告林丽都透支使用该卡。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还款,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33407.67元(其中本金26474.01元、利息1621.41元、费用5312.2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1年12月15日,之后按《招商银行白鹭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方法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被告林丽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被告林丽都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卡号为×××0423,并申明愿意遵守《招商银行白鹭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同时承担该信用卡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招商银行白鹭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透支利息和预借现金利息计算方法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透支消费享有免息还款期,预借现金及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有免息还款期;预借现金手续费计算方法为“……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三……,最低收费额度为每笔30元人民币或3美元……”;滞纳金计算方法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以及因催收、追索信用卡欠款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持卡人承担”等。但被告林丽都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至2011年12月15日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本息共计33407.67元,其中本金26474.01元、利息1621.41元、费用5312.25元。庭审中,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交:1、招商银行信用卡申办材料;2、透支清单明细。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丽都向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信用卡,并接受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其负有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义务。被告林丽都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且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即应按有关规定向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偿还透支本息和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清所欠款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丽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至2011年12月15日止的信用卡欠款共计33407.67元,其中本金26474.01元、利息1621.41元、费用5312.25元,利息、费用按《招商银行白鹭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告林丽都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素萍审 判 员 庄慧林人民陪审员 黎建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