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催字第0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开远市长润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远市长润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催字第000019号申请人:开远市长润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东新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胡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林,女,该单位职工。申请人开远市长润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为5020005120050205,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出票人为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13日,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3日,后该汇票经七次背书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2年8月20日申请人因找回银行承兑汇票,现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开远市长润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崇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