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民三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特速网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威海市特速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特速网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特速网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