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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民三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特速网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威海市特速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特速网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特速网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