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朱岳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334号罪犯朱岳,于浙江省临海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0)甬东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