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埇民一初字第037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武晓玲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一建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大观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玲,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一建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大观园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埇民一初字第03737-1号原告:武晓玲,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组���机构代码13479201-5。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董事长。被告:江苏一建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大观园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南关三里村大观园小区。负责人:鞠竞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晓玲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建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大观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晓玲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苏一建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大观园项目部在徽商银行宿州支行的存款6万元。本院认为,武晓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州项目部在徽商银行宿州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庆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