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生斌与孙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王生斌。委托代理人连会有、赵丹,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6层。负责人闫雪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蕴尧,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生斌与被告孙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生斌于201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王生斌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