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博民初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汝章、黄淑国等与商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民初字第1153-1号原告:黄汝章,系受害人丁慎兰之夫。原告:黄淑国,系受害人丁慎兰之子。原告:黄莹,系受害人丁慎兰之女。被告:商传军。第三人:商传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汝章、黄淑国、黄莹诉被告商传军,第三人商传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传军及其配偶蒋兰香(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告商传军及其配偶蒋兰香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传军及其配偶蒋兰香银行存款2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商传军及其配偶蒋兰香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志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