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与黄锋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某某染织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84号原告:慈溪市某某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漂染园区滨海四路南,组织机构代码:14482211-8。法定代表人:孙百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某某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某某染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某某染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某某染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慈溪市某某染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