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宝旅,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滦南县,无业。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2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立柱,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迁西县,无业。200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2年6月2日被抓获(限制人身自由),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学伟,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住唐山市路北区,无业,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2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辩护人李某某、被害人姜某某、被害人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和王海生(另案处理)、老太太(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于2011年12月6日以拉货为由,由王立柱将山东临朐县货车司机辛某某骗至唐山,在途经唐山市路南区东礼尚庄时老太太骑车撞向货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邢宝旅、王学伟冒充老太太亲友,向辛某某以报警相威胁索要住院费,王海生从中调解,共向辛某某索要人民币60300元。2011年12月19日,上述被告人使用上述相同手段,将山东省平度市司机姜某某骗至唐山,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向被害人姜某某索要人民币63300元。2012年3月13日,上述被告人使用相同手段再次作案时,被告人邢宝旅、王学伟、王海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王立柱2010年12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9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办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取款交易信息单据、滦南县人民法院(1990)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1)棣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1999)南刑初字第147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立柱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立柱、王学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依法酌情判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宝旅、王立柱、王学伟犯敲诈勒索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学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学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宝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罚金)。二、撤销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1)棣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立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中的缓刑部分。三、被告人王立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之前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罚金)。四、被告人王学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罚金)。五、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桂平代理审判员 刘向山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剧小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