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朱某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开元路与州宏巷交叉口东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