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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朱某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开元路与州宏巷交叉口东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