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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义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王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王庆明,荣成市运输有限公司,荣成市荣鑫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姜义虎,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3号。被告王庆明,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荣成市青山南区。委托代理人滕啸林,荣成市荣鑫气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荣成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荣成市黎明北路6号。被告荣成市荣鑫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河西王家。法定代表人滕啸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义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王庆明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义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