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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乾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小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