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与秦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秦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被执行人秦有文,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与被执行人秦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0625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9604.1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05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