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马文烟与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烟,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马文烟。委托代理人:韩留中。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纪明。原告马文烟与被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高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烟的委托代理人代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1日进入被告处,从事幼儿产品销售。2011年9月被告发6月份工资时候扣了原告1700元,原告的考核工资、考核系数折算的八个月工资及销售提成没发。2011年10月份工资也没发。现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2011年6月份被扣工资1700元;被告支付2011年度在岗月度考核工资8500元;被告支付2011年度平均考核系数折算的八个月工资28000元;被告支付2011年度销售提成1000元;被告支付2011年10月份工资2500元。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由被告(甲方)聘用原告(乙方)在营销岗位工作。合同期三年,从2011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对于劳动报酬,双方约定:2011年乙方完成销售指标按双方共同制定的目标为准;每月(包括试用期)甲方支付乙方工资6000元,其中月工资的20%作为考核工资;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经甲方审批同意的月度销售指标的完成率核定乙方的考核工资系数,折算相应比例的考核工资。如乙方能每月全额拿到月工资的,则甲方在年终补发给乙方8个月的工资,如乙方未能全额拿到每月月工资的,则甲方在年终补发给乙方按照12个月平均考核系数折算的8个月的工资;乙方按照2011年度完成的销售指标1.5%结算提成。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2年5月10日原告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收案回执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考勤表等证据证明原告的工作时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日工作期限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2011年6月份考勤表,该月原告仅出勤17天,折算应发工资与已发的基本相当,虽然该考勤表为复印件,但系原告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应当认定对其具有效力,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发的2011年6月份工资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2011年度在岗月度考核工资8500元、2011年度平均考核系数折算的八个月工资28000元、2011年度销售提成1000元,因该三项工资发放涉及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工作目标、被告核定的考核工资系数以及原告的完成情况,故在本案中无法认定,原告该三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工资发放,应当由被告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现被告没有到庭,故本院对原告主张2011年10月份工作12天予以采信,未发工资2500元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日原告马文烟与被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马文烟2011年10月份工资2500元;三、驳回原告马文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