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2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龚志芬与杨世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志芬,杨世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238-1号申请执行人:龚志芬,农民。被执行人:杨世意,农民。本院在执行龚志芬与杨世意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85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另案处理,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世意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龚志芬人民币95948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13元,执行费13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2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