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庄文亮与李仲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文亮,李仲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庄文亮。被执行人李仲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文亮与被执行人李仲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昌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明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