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