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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