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6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沈利孟与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利孟,沈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60-1号申请执行人:沈利孟。被执行人:沈建锋,农民。本院在执行沈利孟与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8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另案处理,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建锋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沈利孟人民币420586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804.5元,执行费62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