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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