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