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城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志义、齐学梅诉被告谢社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义,齐学梅,谢社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马志义,男,汉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合水县人。原告齐学梅,女,汉族,1956年2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谢社教,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陕西省泾阳县人,现系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义、齐学梅诉被告谢社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义、齐学梅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义、齐学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义、齐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志义、齐学梅承担。审判员 王岩承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