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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自民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永宁与四川福都置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永宁,四川福都置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自民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宁,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王彬,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福都置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解放桥居委会**组**栋簸米湾综合楼*层。负责人李华聪,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云宽、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永宁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福都置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高永宁于2012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永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元,由上诉人高永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英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曾伟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