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802号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9号。法定代表人南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萍霞,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小枫,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邯武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智,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79元。审判员 王娜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