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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吝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吝某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某某,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吝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