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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施新宝与夏治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新宝,夏治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施新宝,男,1981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夏治权,男,1972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新宝与被执行人夏治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贵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斌审判员  XX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