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34-938、940-951、9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02张利与深圳黛丽斯内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戴丽斯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34-938、940-951、956号934号原告张利,女。935号原告朱小青,女。936号原告黄海珠,女。937好原告罗秀英,女。938号原告袁海珍,女。940号原告梁寿芳,女。941号原告雷冬梅,女。942号原告周玉英,女。943号原告聂忠英,女。944号原告曾金莲,女。945号原告夏淑英,女。946号原告万利芬,女。947号原告王秀容,女。948号原告陈素容,女。949号原告陈爱素,女。950号原告伏春华,女。951号原告杨子春,女。956号原告白正芳,女。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铿,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运云,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戴丽斯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424栋2-4楼。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小坤,广东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超,广东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以上18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利等18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金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