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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封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封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被告不管其及孩子的生活,不尽丈夫义务,无家庭责任感,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因被告吸毒被公安机关关押,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判令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生活中发生争吵是事实,但其并未动手打过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对吸毒他表示愿痛改前非,今后与原告好好过日子。现原告要求离婚他表示不同意。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原、被告打工期间相识恋爱谈婚,1998年9月14日双方自愿进行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一子封某甲,同年原、被告在长安区租房居住生活。2006年双方共同购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街三区18号楼三单元三层西户商品房一套。2012年元月被告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戒毒所关押强制戒毒,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判令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自己仅偶尔吸毒,现已接受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012年9月戒毒结束。其表示愿意今后改正不足与原告共同搞好家庭生活。本案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家庭生活。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应正确对待,妥善处理。现因被告吸毒致夫妻关系不睦,责任在被告。被告现愿改正不足,原告应给予和好机会。现原告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情况的下,执意坚持离婚,显系草率,本院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