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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洁立神洗涤有限公司与青岛老渔翁度假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洁立神洗涤有限公司,青岛老渔翁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青岛洁立神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瑞娟,经理。被告青岛老渔翁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刚,经理。原告青岛洁立神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老渔翁度假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洁立神洗涤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常年为被告清洗餐巾、桌布,被告欠原告清洗费人民币10767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清洗费人民币10767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洁立神洗涤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