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付永华与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华,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勇,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付永华,河北省唐山迁西县。被告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黄克培。被告姜勇。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华与被告张力、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勇、刘涛提供劳务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永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永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