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胡永莉与吴治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莉,吴治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胡永莉,女,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吴治秦,男,约47岁,汉族,住靖边县杨米涧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莉与被告吴治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永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治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胡永莉负担。审 判 长 牛怀玉审 判 员 贺秉政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