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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组织机构代码:15287065-4。法定代表人:沈玉琪,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洪西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毛学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滁民二终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欠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货款256255元,于2011年12月31日付100000元,余款156255元于2012年春节前付清。如未按上述期限付款,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向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6044.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60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崔海银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